许昌市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许昌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Xuchang,英文缩写IAX。
第二条 协会是由许昌市内从事保险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协会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协会预算。党组织在协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和登记管理机关许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办公地点在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金石.许都府B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业务范围是发挥自律作用,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服务、交流和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一)行业自律:
1.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2.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3.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4.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提请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等惩戒措施。
(二)行业服务:
1.积极参与政府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3.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5.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建立健全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发挥保险行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6.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数据、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
7.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推动行业文化建设,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8.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且在许昌市设立的市级保险公司(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等),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凡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许昌市或在许昌市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法人机构(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可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协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协会规定缴纳入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申请单位即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本单位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1个月内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如在协会有任职的,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在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除保险机构之外的其它会员退会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活动的,协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五)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
(九)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秘书长;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减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副会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协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审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会长或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选举副会长,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协会负责人,是指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推荐的会员代表。会长、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副会长经理事会选举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民政部门核准登记。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符合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本市保险业具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五)热爱协会工作,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身体健康,清正廉洁,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七)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也可由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经民政局核准。
第三十一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原则上任期不超过两届,会员单位派驻上述人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因工作需要不得超过3年。对于满60周岁但尚未届满的,可以作届中调整,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过考察延长至当期届满。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及履行相应职责。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或主持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四)根据会长授权,组织实施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负责审批限额内财务开支;
(五)协助会长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六)对协会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汇总和报告,对协会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建议;
(七)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相关会议,向协会传达业务主管部门会议精神和具体要求;
(八)负责与业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系,定期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协会工作;
(九)督促协会执行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根据会长授权,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根据秘书处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1名。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授权,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负责审批限额内财务开支;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三)根据理事会决议,聘任、聘用协会秘书处各类专职工作人员;
(四)负责日常财务审核工作,并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签发协会日常文件,处理协会日常事务;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协会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监事长或专职监事列席。协会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第一、八、九、十一、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指定临时负责人主持秘书处工作或提前改选。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会长、副会长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的,应由原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监事会,监事3名。监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监事任职条件同理事条件。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单位推荐,或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的人员,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主要职责:
(一)监督协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应接受协会的统一领导。会员单位可根据性质或需要,推选本单位的分管领导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会长(副会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不下设分支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协会秘书处办理。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协会《章程》,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二)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自律规章及实施方案;
(三)制定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活动计划;
(四)组织实施本专业范围内与行业自律和服务等有关的重大事项,并对违约行为直接进行处理或向理事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许昌市保险业协会党支部(以下简称协会党支部)。本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是业务主管部门党委。
第四十四条 协会坚持落实党的建设五项基本要求,即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第五,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协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的基本任务。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四十六条 党支部基本职责。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协会严格按照党支部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使其养成待人诚为先,做事勤为先的职业操守,增强廉洁从业的自觉性,凝聚起清正廉洁的浓厚氛围,共同维护行业利益的正能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订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局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和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协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协会经许昌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4 年 11月 1日五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由许昌市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